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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請求明細表:溝通談判的必備工具
溝通談判要準備好基本資料是我們作為攻擊的武器、防禦對方攻擊的盾牌、證明事實的證據、能幫助自己認知的提升
因此,車禍理賠處理關鍵中的兩大項目:
1. 肇事責任歸屬:要有「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或「車禍鑑定意見書」
2. 傷害損失賠償:會比較複雜,所以用一份「請求明細」來統整並個別列出與說明
透過整理一份讓人看得懂的「請求明細」,將有助於後續與對方談判、與調解委員或保險理賠人員溝通
過程中,你要嘗試體會「合理」並不是針對你自己而言,當呈現出來給對方、調解委員和保險理賠人員時你所提出相對的說法、事實與證明,是否也能說服自己?
否則你認知的「合理」,往往只是你相當程度地「合理化」了自己的認知罷了!
是「合理」的賠償金額?還是被自己「合理化」的賠償請求?
所以我們建議先不要追求「合理的」賠償金額要怎麼計算?
而是要準備一份「讓人看得懂的請求明細」!
這樣才會對你有所幫助。
拆解車禍賠償金額的請求項目
我們依照上表「車禍損害賠償請求明細表」列出的各個項目
來拆解分析它們各自應該達到的標準大概是什麼
分成1. 實際支出、有收據憑證的部分、
2. 收據憑證可能不齊全或容易有爭議的部分、
3.未來可能支出、沒有收據憑證的部分
有關第3項,是較有難度或難以證明的部分像是「精神撫慰金」等,會另外寫一篇文章特別討論。
1. 實際支出、有收據憑證
醫療費用、醫材費用
醫療費用:所有因為這個車禍事故導致的傷勢,去各個大小醫療院所治療的費用收據,包括開診斷書的費用,都是實際的支出,把收據金額加總起來,先累加計算算到要開調解會之前為止。
可註明:這個金額幾月幾日到幾月幾日,後續仍須繼續回診
如果你在休養期間,感冒了,跑去看耳鼻喉科診所,那個收據是不能列在裡面的,因為你的感冒和車禍並無相關。
醫材費用:表格中備註的品項:紗布、貼布、拐杖、輪椅、護頸等,醫囑中醫師建議使用的藥品、輔具有購買憑證的,只要是跟這個車禍有「直接相關」的,都可以列入請求明細。
間接相關的會比較有爭議,例如:可能要住院,去買了一些臉盆和個人盥洗用品,一買就買了1000多元以上,臉盆、牙刷、毛巾等等應該不至於可以買到上千元,就十分不合理,並不是與必要的醫療有相關。
另外提醒,住院的伙食費建議不要列入,因為即使不住院,正常人還是要吃飯,伙食費基本上與車禍造成的損失沒有關聯。
營養補給品通常也會引發爭議,可以列出,但會建議挪移到「精神撫慰金」去支撐精神賠償不具有實際支出的基礎反而是讓調解委員或保險理賠人員好說話、好做事的方式。
2. 收據憑證可能不齊全或容易有爭議的部分
(1)看護費用
看護費用:只要診斷證明書上的醫囑,有寫到「需專人照顧XX天」,就可以列出看護費用。
不需要真正的僱請看護人員,也可以要求看護費用,填寫一張「看護證明」有家人簽名和身分證字號就可以最基本強制險的理賠可以拿到一天1200元,30天為限,所以最高36,000元的看護費用。
醫囑上若寫需專人照顧14天,就可以直接申請強制險1200×14=16800的理賠,但是請求明細上,不論是否已經申請強險,這一份是整理表,如果先排除掉反而還要多解釋,
只要全部列出來之後,後面再說明已經領到強制險理賠多少,最後再以總額扣掉就可以。
另外要說明一點,由於專人照顧有分成全日照護、半日照護,有些醫師會寫得比較明確,大部分就只有寫專人照顧多少日
強制險規定的1200元是半日照護的原則,因此如果你的傷勢造成「進食」、「如廁沐浴」、「行走坐臥」都需要有人協助的專人照顧期間
也就是需要人餵食、上廁所或洗澡需要有人幫忙才能完成、走路需要有人攙扶、要輔具枴杖或輪椅的情況
你可以直接要求全日看護的費用以一天2000~2400元左右,列在請求明細中。
(2)交通費用
交通費用:主要是後續回診與復健,有人次數很多,往返交通費用其實累積起來是蠻可觀的。
如果真的是坐計程車,最好是每次都能要到「乘車證明」或計程車收據,因為有明確的日期和時間,也能和回診的收據核對,是最不容易引起爭議的方式
當然,是可以列舉出來使用計程車計算距離與費用的app取得平均值後,乘以回診或復健次數,這也是會被認可的。
大部分門診或復健,在一段時間開立診斷證明書,都會註明幾月幾號共門診多少次,或復健多少次,每次回診或復健收據要整理好
這裡也會再次提到強制險對於交通費也有理賠,包括救護車費用、轉診車費、就醫門診復健治療費用,以2萬元為上限
如同看護費用,即使已經申請強制險理賠,還是可以把回診復健次數、收據加總的金額,列出在請求明細上,最後在說明有申請強制險理賠
由於2萬元的額度也是可能用完的,所以仍然要累加計算,如果再和解之前,都仍然持續回診復健,超過2萬元的交通費用,是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的。
至於上下班工作通勤交通費,一定要能有診斷證明書寫到多久期間內,暫時避免自行開車、騎車上下班通勤,同時也要有通勤的證明單據,才比較能夠被認可。
車輛無法使用就如同備註,要提出修車的期間和代步車資的證明
(3)修車費用、其他財損
修車費用:財損、車損都會涉及到估算折舊或殘值的問題。
通常先把要修理的車送到維修廠去,請維修廠先做估價,拿到估價單就可以直接列在請求明細裡
(注意:請維修廠把「工資」、「材料」分開計算!)
至於實際的狀況,要看每個人可以承擔修復的程度與成本,如果修理下來堪用,你也沒有別的預算要買一台替換,就以這個估價單或修理後的收據為請求基礎
同時,要確認自己投保的車險之外,還要確認對方有無第三責任險或任意險。
我們先討論要不要先修理或報廢的問題:
(1)有人擔心我花錢修理了,但是對方不賠我,怎麼辦?如果你上下班(課)都需要用到這個交通工具,是你必備的生活用品,
無論如何你在還沒跟對方和解拿到賠償之前,你都會需要它!那就要花錢先修!
就跟車禍受傷一樣,不可能等到對方確定肯賠才決定要不要縫合傷口或接受手術啊~
修完就有收據,拿著收據列在請求明細中跟對方要求。
(2)修理下去比買一台還要貴,怎麼辦?報廢或賣給車廠之前,還是要請維修廠列出一張估價單,因為這是你要拿來談判的證明。
同時要把行照、駕照都複印好,行照是要確認車子是哪一年份,這是一般保險公司要估算折舊與殘值的標準作業。
如果對方有第三責任險或任意險,如果對方已經出險,可以請維修廠幫你聯絡保險理賠人員,
讓對方保險公司派人去確認車子維修的範圍與金額
因為保險公司都會精算,要去確認車子的損害哪些是確實跟這起車禍有關。
如果對方沒有第三責任險或任意險,你自己有投保車險,你要聯絡自己的保險公司,請他們去確認維修的範圍和金額
他們會支付維修費用,之後向對方追償這筆費用。
如果對方只有強制險,你自己也沒有投保足夠的車險,因此維修費用是自己支出的話,那就要列在請求明細,直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至於怎麼計算殘值或折舊,可以到網路上搜尋相關資料,這邊我們就不贅述了
其他財損
有些人會列出安全帽、衣服、手錶、手機、眼鏡…就是車禍中毀損的物品
如果這些物品能夠找到之前購買的收據、發票,比較會符合保險公司的標準作業
其實如同車子一樣,這些物品是要計算折舊的,所以一件衣服穿了幾年和幾個月,老實說要算折舊是太過於錙銖必較。
但如果是有二手市場行情可以估計的手錶、手機三C產品,確實有發票或收據列入請求也比較有理。
我們建議這些財損跟營品補給品一樣,可以列出,但請求的金額直接挪移到「精神撫慰金」,去支撐精神賠償不具有實際支出的基礎。
反而是讓調解委員或保險理賠人員好說話、好做事的方式。
(4)實際工作損失
實際工作損失:必須依照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書上的醫囑寫「須休養XX天」之外,請假證明、薪資證明也必須提供出來。
計算的方式:通常會以你車禍發生前3~6個月左右每月薪資的平均來計算,如果是需休養三個月,平均薪資是3萬,3萬x3個月=9萬。
但是有人可能休養2個月,覺得應該恢復得差不多,卻擔心公司請假太久,工作會保不住,就回去上班…
這樣的話,依照民法損害賠償是填補原則,對方要求你提供請假證明,只需要賠你2個月的薪資損失喔~
如果你休養三個月之後,發現自己傷勢還不能回去工作,多休了一個月,可是你的診斷書還是只有原本的休養三個月,這樣也是不行的喔!
可能要在時間快到之前,回到醫院告訴醫師,請醫師評估再開立「續休養xx天」的診斷證明書。
另外,如果你是領現的,沒有薪資轉帳證明、沒有勞健保,或是你是做攤販的、自己接案的,要能夠提出平均收入證明其實是有困難的。
這部分就會需要專業的協助,要提出相關的證明來作實請求賠償是有理的。
未來可能支出、沒有收據憑證的部分
我們需要先定義或解釋這個部分
因為並不是每個人的情況都適用,也不能認為為了要去灌水,把賠償金額拉高,就硬著頭皮把這一項用自己認為「合理」的詮釋而填入一個金額,這往往只會造成原本可以讓你順利和解的狀況反而變得複雜難以收拾。
很多人以為「談判」就是要抬高出價,要拉出空間讓對方殺價,這是一個迷思。
這是非常片面、斷章取義的想法,抬高出價其實只是其中一個招式,那要伴隨著特定的目的與其對應操作的手法
否則會得到反效果!
反效果在車禍理賠裡,就是會聽到要準備賠償的對方抱怨:「你獅子大開口!直接告我算了~」
談判中本來要求賠償的一方,應該是有一手好牌、佔了大多的優勢
畢竟對方理虧、需要賠償,否則他將要面臨許多他自身不想處理的狀況,然而沒有技巧的抬高出價,把對方往死裡打、逼急了,就變成了一個僵局!
讓對方沒有退路,也無法給對方下台階
這個狀況,一手好牌全給打壞了!
以上這個部分,會在跟「談判溝通」相關的文章中,再慢慢詳解。
未來可能支出 有哪些狀況?
車禍受傷所產生的傷勢,有些人經過適當的治療、休養、復健後,傷勢不嚴重的在正常的時間內會逐漸恢復,也不影響原本的生活與工作,這種狀況是最好的,在談和解時,所有的賠償與他的花費支出都是在可預期的範圍內可以被估算出來了。
因為他會好!他的傷勢會好!
只是有人在談和解的時間點,是在治療當中或車禍初期,會不會好?會好到什麼程度?
傷者自己不知道,就算去問醫師,醫師也是邊治療邊觀察,畢竟每個人身體狀況不同
例:我們有些個案,車禍當下都只有診斷出「擦挫傷」但經過一段時間治療,疼痛感仍然持續,才進一步去做了比較深層精密的檢查才發現可能有軟骨組織或韌帶斷裂的問題。
這些狀況不是一般X光可以看得出來,而症狀也需要一點時間才會顯示出來!
所以在「和解的時間點」是急於車禍初期,那麼後續才發現有其他問題,但是已經簽下和解書了,就回天乏術,要自己來負擔後續的醫療費用。
這種狀況來自於下列的原因,其實都是「時間」問題:
1. 想要快點和解:想要快點解決掉這件事!
的確,車禍的處理因為沒經驗、覺得麻煩,想要用最快捷的方式解決,可能認為應該沒有大礙,就草率地處理了
2. 傷者樂觀判斷自己的傷勢:大多數人受傷或得到什麼疾病,只要不是太嚴重、不是絕症,都應該會相信自己總會好起來的!
但畢竟我們不是醫師,真正傷到哪裡,也要透過休養、透過檢查,自我察覺與醫師治療、復健的配合,才能真正確認。
這是一個很模糊不清的區域,有些人會以這個理由來要求賠償,但卻沒有獲得醫師診斷證明
而有些人卻過於樂觀評估,自行決定就跟對方以較低的賠償金額和解了
這樣都是過與不及的狀況。
3. 快到六個月刑事過失傷害起訴期限:因為對於「提告」這件事很陌生,但是許多原因讓「談和解」這件事遲遲未有結論。
例:跟對方也不是不能溝通,只是彼此溝通不是那麼有效率,提告了會不會惹怒對方?對方就更不肯賠我了?
例:只要在進入訴訟之前快點和解,就可以避免上法院了!
事實上,提告只是為了保障受害者權益,透過提告「過失傷害」給對方一定的壓力,促使對方談和解,只要達成和解
在刑事庭一審判決之前,都可以撤銷告訴。
只是大部分的人對於這個程序不清楚、感到複雜麻煩,因而不想面對,而選擇了快速粗糙處理的方式。
真正未來可能支出的證明,大多是落在醫師開出最接近「安排調解開會時間」的診斷證明書。
例:如果診斷證明書上醫師很明確建議:「建議於XXX後XX日後,進行XXXX手術」可以去向醫師詢問粗估後續的手術可能的花費這就是有憑有據的賠償要求。
另外,很明確的請求在一段時間內的花費,是可以被計算出來的
例:車禍受傷後的皮膚創傷性疤痕,醫師建議需使用敷料、除疤凝膠持續兩個月。
一包敷料貼布一天使用一張,一包5張,一包可以使用5天、一條除疤凝膠可使用兩週,依照這些使用的基數計算到兩個月內的份量,理所當然地可以列在請求賠償的項目之中,就不會因為時間點的問題,而讓和解要討論賠償項目或金額產生爭議
另外要說明,這裡列出的敷料、貼布是跟原本提出的「醫材費用」不重複計算的喔!
是你假設在和解之後,仍然明確具體會繼續支出的花費,可以實際預期的。
但若是沒有醫師「診斷證明書」作為明確的依據,只有醫師在口頭上討論時的建議
通常就會比較難以證明。
舉個較嚴重的例子:
車禍受傷後下半身癱瘓,每日需使用尿布三片,一片平均8元,一天平均尿布費用24元,然後怎麼計算?
按照內政部統計國人平均餘命來估算,從這個人癱瘓之後算起到他可能生命自然終止的那一天,加總的金額也是未來可能支出的項目
這個例子,通常醫師在做治療就會宣告癱瘓,不需要等到最接近的診斷證明書,就是一個明確的事實依據。
然而,也有一些不正確的例子
診斷證明書:宜休養3個月,因為每日要接送小朋友上下課,休養3個月的期間無法接送導致要讓小朋友坐計程車或請長輩幫忙接送。然後把接送小朋友的車費,算在未來可能支出的請求項目裡。
這樣是不行的!
因為這些是間接的支出,跟車禍事故不存在必要直接的關係
當然,對於傷者而言,這的確是讓他的生活帶來許多不便與困擾
這就是為什麼會有「精神慰撫金」的項目了~
這些間接的、生活上因爲車禍傷勢導致的痛苦,
不管是實際具體在身體上的疼痛或生活因為傷勢復原期間所遭遇不變與困擾都是帶來精神上的損害、紛擾要求「精神撫慰金」的真正要義,就是去真實呈現出這些問題
精神賠償、精神撫慰金 到底有沒有行情?
如果看懂上一段的後面敘述,就會比較理解「精神慰撫金」「精神賠償」的真正要義
因為車禍導致受傷,只要有傷勢,就可以要求精神賠償!
可是…不少人心中有這些疑惑:
1.光是那些有憑有據的,就可能搞得我們一個頭兩個大了!何況是沒憑沒據的「精神賠償」?
2.精神賠償到底要開多少?才不會被打槍?才可能順利理賠?才算合理?
3.有沒有一個明確的行情可以依據?按照那個行情開價,合理就好!反正對方一定會砍,不是嗎?
你是否有看到我們上面的文章
其中講到營養補給品、財損時,都特別提到可以「挪移到精神賠償」的範圍中,來支撐這個請求項目
營養補給品的目的是希望能讓恢復狀況更好,雖然不是醫師指定或囑咐,但要不是這個車禍,我們平常也不需要特地買來進補
財損,對於身上配戴的物件可能有個人特殊情感連結,不是物品本身價格可以定義,如果單就財物的損害要求賠償,當然就會被就事論事的折舊計算
這是同樣的道理,車禍受傷如果需要手術、住院,家屬親友的擔心算什麼?手術的風險算什麼?
術後癒合的痛楚算什麼?復健時要一次又一次的耐心和承受可能的失敗算什麼?
這段治療期間無法從事非工作之外的勞務(例:接送小朋友)、以及再延伸需請託別人幫忙又算什麼?
這些間接、沒有憑證的損失,難道不能要求賠償?要不是這個車禍,我會有這些問題嗎?
所有的狀況都是傷者自己在承受,卻難以呈現在請求明細單裡!
我們的答案是:當然可以啊!
只是你要怎麼讓對方認同?
即使很會計算、認爲自己所提出的都很「合理」
最後將會回歸到,如何談判與溝通?
讓對方認同並且願意承諾和解條件
當然同時,你也要考慮到自己是否有準備一些讓步的空間?
作為談判斡旋之用!
也就是說,這些項目可以拿作為進攻的武器,同時也應該要成為防禦的利器而不該只是傻傻地困在「什麼傷勢就該有什麼等值的行情價」裡是要拿來活用談判的請求賠償項目
即使上了法院,法官也是在「精神撫慰金」這個請求項目上,有最終的裁量權!
是由法官去衡量兩造的財產、社經身份等,裁量出一個他認為比較合適的判決金額。
喪失/減少勞動能力的賠償
這個部分相當的專業,大部分的案例,都是要上了法院才會進行到相關的鑑定
車禍造成傷者的身體或健康上的傷害,計算賠償時會依據 1.勞動能力減少程度、2.勞動損失年數計算、3.傷者/被害人的薪資收入
勞動能力的減少程度正常程序是要原告向法院聲請,送醫療機關鑑定。醫療機關會判斷損失多少比例,供法院參考。
依照醫療機關的鑑定,加上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加以判斷。
因此是進入到訴訟程序當中了。
由於這部分的認定非常專業與複雜,因此我們就不多做說明。
延伸閱讀:車禍理賠求償明細 常見爭議項目
延伸閱讀:車禍請求明細表的5項證據資料
延伸閱讀:我想諮詢車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