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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理賠求償時如何開診斷證明書
診斷證明書 是車禍理賠求償的基礎
而診斷證明書的文字內容,對於談車禍的求償上會有決定性的關鍵影響!
診斷證明書在整個車禍的處理過程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
如果文字內容不完整,甚至也會影響到自己的保險理賠喔~
車禍理賠求償如何開診斷證明書
我們在「車禍的合理賠償 應該怎麼算?」提過這個非常重要、基本的觀念
在「合理」的基礎上,要求賠償就應該要有相對的證明、有憑有據!
所以診斷證明書就是最直接的證明,證明了因為這起車禍事故導致的傷害與損失
並且記錄傷者就醫治療的過程。
因此診斷證明書,最基本在醫囑的部分,要注意到醫師是否建議傷勢恢復是否需要休養?需要有人照顧?
因為是醫師囑咐的建議,是有公信力的,是專業經驗的判斷
車禍之後所導致的傷勢,必須經由適當的休養、有專人照顧,才能夠逐漸康復且不再讓傷勢惡化
診斷證明書的求償關鍵基礎:宜休養、宜專人照顧
如果醫師建議傷者「需要休養」,就會讓有正常上班工作的傷者需要請假在家休養,進而影響到他正常的收入。
輕微的傷勢可能3~5天,會影響到人的活動的傷勢如:骨折,大多休養1~3個月
同時醫師要考量針對患者的治療計畫,有些醫師認為要掌握患者復原的進度,會讓患者回診頻率較高
所以診斷證明書最多只開出休養一個月,一個月內會搭配復健門診
通常也會預約一個月後主要門診的回診。
如果患者傷勢發展和復原狀況穩定和需要診治的進度已經較為明朗,
則有可能一次開出休養3個月、6個月的時間較長的診斷證明,
這些是大致上比較普遍的狀況,還是要視個人狀況而有所不同~
然而,又因為傷者工作型態與領薪資的形式,而讓同樣「宜休養多少天」的不能工作的損失求償產生了不同的結果喔
例如:領現金的工作,由於沒有明確的薪資紀錄,可能會遭受質疑
「我是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公司有用勞保給付我休養期間的薪資,對方保險理賠就不會重複賠償,是嗎?」
這是至少10年以前的狀況了,公司勞保歸勞保,車禍造成傷者受傷而需要休養,本來就存在著顯性與隱性的損失,
不能工作是其中一部分,甚至包括不能做家務、不能接送小朋友上下課、不能做日常的一些事務…
這些都要廣義地被囊括進去,並非只針對工作的部分。
「宜專人照顧」也是一樣,不管是家人照顧還是真的有請專業看護,在法律的基礎上也都是以一般看護行情計算。
但許多鄉鎮區公所的調解委員,跟保險理賠業務配合許久
在看護費用的計算上,會比照強制險一天1200元做為計算的基礎
事實上這部分也會去確認傷勢初期嚴重程度、看護專業度的需求程度
因此車禍後初期的診斷證明書,需要以月為單位來開,才會能夠被比較精確的紀錄
在要求賠償時,就比較具有說服力。
如果真的無法協調,走上法院,只是讓法官去函給醫師詢問之後
讓法官來判到底是1200元/天合理?還是一般行情價2000~2200元/天合理?
診斷證明書 甲種?乙種?
醫院有「甲種」訴訟專用診斷證明書、和「乙種」為一般用途的診斷證明書
如果只是要作為保險理賠用途,「乙種」的就足夠了。
其實就法律面而言,兩者在證據能力上幾乎是一樣的,都能夠具體證明是車禍所導致的傷勢,
但是開立診斷證明書的費用卻可能相差10倍,如果沒有特別的需求,「乙種」診斷證明書就夠用了!
受傷初期建議以月為單位,每個月請醫師開立一張診斷證明書,同時也等於是讓醫師幫你每個月記錄了傷勢復原的狀況
讓醫生自己在看你的病歷時容易連結起他治療的過程,對你本身復健治療、對醫師、對你往後的理賠都是有好處的。
有人看法院的判決書、公文,雖然都是中文,但是卻看不懂~
然而在診斷證明書的部分,「時間的銜接」是最重要的,卻也是大部分人所不懂而容易被忽略的
有人的診斷證明書是不連貫的,看診的科別也是跳來跳去
例:前一個醫生開了宜休養一個月,中間隔了兩個月後,
到另一個診所又讓另一個醫生看診,又開了一個月的休養,這中間兩個月就很尷尬了…
如果就醫的科別又不相同,到底跟原本車禍是否直接相關,就很容易遭受到質疑
所以並不是有開出診斷證明書,就可以輕鬆要求賠償。
為什麼醫師拒開診斷證明書?
「醫生,請幫我開一張診斷證明,我想跟公司請假休息兩天。」
有些公司規定請病假要有醫院診所的繳費收據外,還要有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醫囑特別註記宜休養「幾天」。
可是每個人的工作內容、恢復能力、身體狀況,醫師不一定都很清楚,並無法精準預測
醫學院沒有教醫師判斷病患的復原時間,所以是難以判定證明。這樣的要求,對醫師來說是否合理呢?
所以我們建議持續回診,跟醫師建立良好的醫病關係
以月為單位,每次回診開立診斷證明書,追蹤病情也是相當自然的事
參考看看這樣的議題,也都成為研究論文討論的題目了(下圖)
診斷證明書 別要求醫師這樣寫
「醫師,診斷證明書上請幫我註明因車禍導致顏面外傷。」
當傷者送入醫院時,醫師依專業診斷出「顏面外傷」這個疾病狀態,但送進醫院前,造成傷者顏面外傷的「原因」
有可能是因為打架、意外跌倒、被東西砸傷等意外…醫師並沒有親眼看見傷者口中所說車禍,也無從得知
如果硬是要求醫師這樣寫,可能會太過為難醫師了!
診斷證明書中,醫師僅能就他的專業判斷客觀事實,證明傷者就醫的內容。
「醫師囑言」則是醫師針對疾病或傷害,做了什麼樣的檢查與處置,叮囑需要遵守的注意事項。
然而,診斷證明書是一張A4簡要敘述,如果需要更詳細瞭解完整的就醫過程,會需要向醫院申請詳細的病歷。
我們也提供一篇台大醫學院光電生物醫學研究中心暨神經外科教授蔡瑞章投書自由評論網
有關於病患要求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的痛苦。
文章開宗明義就寫下這樣一段話:
「開立診斷書、診斷證明,或醫師證明,成為醫師揮之不去的夢魘,甚至有醫師因為開立診斷書而官司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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