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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骨折過失傷害會判刑多久?
不論是要賠償人家的肇事者、或要求賠償的受害者
如果這起車禍有受傷,已經提告進入了司法程序
免不了都會問:這樣會判刑多久?提告「過失傷害」會不會成立?
這篇文章,我們就拿幾個案例討論看看好了
車禍骨折 判有期徒刑兩個月?三個月?
這樣的問題,
事實上底層邏輯就跟「車禍骨折 要求多少賠償金是合理的?」一樣!
真的沒有標準答案~
先說傷勢吧!
骨折就分很多種:閉鎖性骨折、粉碎性骨折…
光是這兩種嚴重程度就差很多
法官不會只是看傷勢來判刑的,他不是醫師!
他會綜合許多跟這起車禍有關的因素,來判處論刑
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是最近我有比較深刻的印象
就是「犯後態度」~
提告之後,由地檢署的檢察官偵辦
確定有這起車禍的事實,確定有人因這起車禍受傷
確定導致人受傷的對方有肇事因素
只要有1%的肇事責任,檢察官就可依法起訴
起訴之後,會看案件的複雜程度
如果檢察官是以「聲請簡易處刑判決」
那就代表這起車禍狀況相對單純,罪證明確
法官可以不用請當事人來到庭說明、開庭審理,就可以直接做成判決
當然,也有可能會開庭
因為有可能其中有些疑慮,需要當事人到庭說明
甚至於需要調查證據
並不是檢察官所有的起訴,法官都會認同喔!
小心應答 「態度」會決定判刑的程度喔!
請看這兩段在刑事判決書中的敘述
你有看出「前後矛盾」的問題嗎?
上一段交通隊的紀錄和檢察官偵辦後:「尚不知何人為犯罪人時,主動向警員表明其為肇事車輛駕駛人,自首而接受裁判…即向警員承認承認其為肇事人,符合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
下一段是在刑事庭他卻是「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
既然車禍當下已經自首,檢察官起訴還請法官減輕其刑
結果到了刑事庭還否認犯行?
這絕對有邏輯上的錯誤!前面承認、後面不承認,很明顯就是犯後態度不佳!
法官也沒在客氣了,他把他該寫的、該考量的都寫進去之後
原本可能只判刑有期徒刑兩個月,直接加碼到三個月!
過失傷害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大多是可以易科罰金
也就是罰金繳給國家,就不用去坐牢
但是罰金有分一天1000元、2000元、3000元不等
就是看被告犯罪的意圖和其他情節的考量
交通過失傷害就是「過失」而已,沒有主動的犯意,所以大部分是一天1000元來折算
可是這個例子就是被告自己邏輯不通
只要這起事故的事實、有肇事責任、對方有因此事故受到傷害
三者條件皆成立,那就代表「過失傷害」一定成立
完全沒有辯解的空間!只有承認一途!
至於肇事責任的大小,不會在這裡討論,只要有1%的過失,過失傷害就會成立
如果在偵查庭已經承認造成對方受傷,檢察官就是依法起訴
起訴之後,刑事庭如果法官有開庭,程序上一定會再問一遍
「被告對於告訴人因這件交通事故肇事所受之傷害,是否承認犯行?」
問題是一樣的,只是可能說出來的意思讓不是很了解的人聽起來就是要定罪
因此而感到抗拒、害怕
然後就否認、不承認,擔心承認了就要被關、被羈押、或著賠更多!
這樣反而讓法官認為被告為何要否認呢?
明明車禍當下警員的紀錄、檢察官偵辦時你是自首的、承認自己犯行的
為什麼到刑事庭同樣的問題卻否認呢?
因此,多吃上一個月有期徒刑,就這麼來了!
無法和解 勢必會遭受判刑的話 請注意你回應的態度
這裡再貼出另一份判決書內容
受害方傷勢也是骨折,被告只有判刑拘役50天
科普一下:
1. 拘役以「日」為計算單位,日數限於59日以下,加重其刑時上限是120日;有期徒刑則是以「月」為計算單位,最輕2個月,遇減輕其刑時才會未滿2個月,最重15年,加重其刑時的上限是20年。
2. 大致上要遭法院判有期徒刑以上刑度,且沒有宣告緩刑,才可能在良民證上顯示紀錄;若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但有緩刑未被撤銷,或只被判處拘役、罰金,在良民證上不會記載。
即使是被判有期徒刑,若經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再因犯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度,也不會再有紀錄。
上面也幾乎是同樣的內容,只要車禍發生後報警有留在現場
告訴警察是你跟對方發生車禍,車禍雙方都是「肇事人」,只是傷勢損失雙方不同而已
只要表明為「肇事人」就等於是有自首,就會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可以減輕其刑。
注意看第八行後段開始:「…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倒數第三行最後一個字開始「告訴人請法院從重量刑」所以告訴人有寫陳報狀給法官訴說對方很可惡、不賠償、態度惡劣、不負責任,闖紅燈就是滔天大罪,要請法官判重一點!
法官沒有判到兩個月有期徒刑,而是拘役50天,也在判決中寫清楚他的考量
沒有人希望發生車禍,導致別人受傷!
肇事者心裡一定也很痛苦,只是不像受傷的人明確表露出來
至於要求法官從重量刑,不能只有一面倒自己受傷最大的情緒而已
事實是被告的犯後態度,即使都很低調、很謙卑、滿是抱歉
受傷的一方再怎麼樣沒有拿到賠償之前,應該都難以原諒,也接受不了任何道歉
甚至有些人即使拿了錢,他認為換不回以前健康的狀態,也仍是心有不甘、放不下
只希望透過對方被判刑、得到應有的教訓,才能一解他心中的怨氣
所以法官必須從中去衡量判刑,但並不會被受害方情緒牽著走喔!
對一審判決不服 當然可以上訴 只是…
一個計程車司機在下過雨的晚上,從一個巷子右轉出來後,還打著右轉方向燈
就往路邊右靠車停在慢車道和路肩上,不到5秒,沒有打左方向燈就切出到車道上
正好一名機車騎士從後方直行騎來,被計程車突然左偏嚇到
立即煞車就自摔,騎士翻滾到對向車道,幸好當時沒有其他車輛經過
騎士右手骨折,蠻嚴重的那種!
兩車之間沒有碰撞,計程車還離開現場,但後來警方通知他做筆錄
他去申訴不知情有車禍發生,申訴後警方沒有提出他有「肇事逃逸」的問題
然而這個案件,計程車司機被判有期徒刑三個月
他不服,所以上訴!
但是上訴的內容,就是依照他申訴的內容,他沒有肇事逃逸、他不認為自己有肇事責任
因為沒有碰撞,他在交通裁決所申訴都成功了
所以他用這理由上訴
我們來看經過一審法官、二審合議庭法官怎麼判刑吧!
從下圖可以看出,檢察官已經偵辦完成,調查過事證明確所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那也就代表,刑事庭沒有開庭,刑事法官直接按照檢察官起訴內容判刑
這裡應該還看不出來,為什麼法官判三個月
(但我們跟對方調解過好幾次,對方提出的和解條件實在無法接受
我們機車騎士受傷手術治療的金額都已經上看11萬
對方只願意每個月5000元賠償,賠償12個月
這樣的和解條件 要我們客戶如何接受?)
可能計程車司機認為可以透過像是申訴交通裁決一樣,躲過肇事逃逸
那也可能躲過刑事判決,或至少幫自己爭取較輕的判刑
所以他採用之前的說法,並且指出告訴人有「超速」的問題
試圖上訴來說服二審的法官
在我看來也許是個賭注!
因為老實說…這樣的策略,應該要用在車禍鑑定,而不是用在刑事判決上!
然而二審下來,他還是得到有期徒刑三個月
判決書就寫得更明確了!
判決書這一段直接說被告就是開計程車的,對於這些交通規則應該都很清楚、應該要遵守!
(在二審因為被告對一審法官判決不服,所以我們的客戶是證人,而告訴人是提起公訴的檢察官)
接下來看法官如何針對判刑量刑的說明
這一段寫的就是一審的判決內容,沒有寫到我們客戶有超速的問題,因此也有過失責任
那麼被告提起上訴的理由就被二審法官認同了,認為他提上訴是有理由的!
上一段3. 解釋一審法官大概也只能依照目前雙方沒有和解,來做量刑因子,所以不認為一審法官量刑有什麼偏頗的問題,被告如果是以我們要求賠償金額過高作為上訴理由,就不會被認同。
經過解釋說明之後在4. 就說明一審有一些爭議之處,所以二審會撤銷並且改判。
結果還是一樣!
有期徒刑三個月…
我要說的是,刑事庭到這就結束了
只是這個案件到這裡都沒有進行車禍鑑定!
因為申請車禍鑑定要3000元,雙方沒共識,沒有人願意出那筆錢
來到民事庭開庭,法官是要計算損害賠償
所以必須要弄清楚雙方肇事責任,光只有初判表和車禍影片是不足以採信的
法官就要求申請車禍鑑定,直接問對方要不要出3000元
對方也就付了3000元
結果真是峰迴路轉,車禍鑑定下來,計程車完全沒有肇事責任!!!
我們在期限內,趕緊向法官提起要求「覆議」
我們要花2000元申請覆議
很快地,我們也繳了錢,並且將覆議理由完全準備好
覆議的結果就如同原本的狀況,也就是「同為肇事原因」!
這也是令人覺得有疑惑的地方
偵查庭、刑事庭一審、刑事庭二審其實都會問要不要「聲請調查證據」?
這就是要申請車禍鑑定的機會啊!
但是對方可能因為不懂,並沒有向檢察官、法官要求
也可能仍然介意那個3000元吧
可是這樣會因小失大喔!
如果他是在偵查庭、刑事庭提出車禍鑑定
結果是他沒有肇事責任,那我們客戶真的就倒霉了!
要求覆議,說不定不會被准許!
檢察官就不起訴了、或刑事庭就判無罪
所以進入訴訟,所有的程序、權利都要清楚
也不要執著於省那一點錢,沒有把事情釐清
那你要法官針對於你的認知審判嗎?這是不可能的事情
你應該要做的就是提供對你有利的證據,讓法官好審理、好判決
才是對你最有利的策略
至於對付其他公家機關的同一套,如果要拿出來對付訴訟
就會像這個例子一樣,慘遭滑鐵盧
我們客戶也說好在有我們經驗豐富在旁協助
否則他也不知道該如何應對這一切!
等他的案件結束,我們會再分享出來
以上這些判決,仔細看就會看出法官判決的考量
你要提供什麼資訊給法官去參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