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1月的新聞「超速撞死人無罪?」車禍發生在108年7月
藉由這個新聞,本篇文章會特別討論「超速」違規認定與肇事責任的關係
以及法官如何判定的關鍵
許多人認為「超速」、「無照」的違規等同於「肇事原因」
其實…不一定喔~
內容目錄
車禍新聞:超速撞死人無罪?
先看看新聞報導的影片
車禍煞停反應時間:1.6秒
這起車禍案件的關鍵在於「距離」和「反應時間」。
很多人上網找資料,會看到「反應時間」,
但是不知道那對於車禍後續在肇事責任釐清上
扮演著什麼樣的角色?何時會需要用到?
更多人找到的是比較早期的資料:「反應時間是0.75秒」
這兩個數字有什麼差異?
我們先說明「反應時間」是什麼?
先來看看我們大家國小時都學過的公式:
距離 ÷ 時間 = 速度
時間 × 速度 = 距離
距離 ÷ 速度 = 時間
假設一般市區道路速限是時速50公里,各換算0.75秒和1.6秒是多長的距離?
0.75秒 x (時速50公里=秒速13.89公尺) = 10.41公尺
1.6 秒 x (時速50公里=秒速13.89公尺) = 22.22公尺
反應時間的定義:
*請注意:這裡還沒有完全煞停住車輛喔!
從事件的觸發至踩下煞車之時間
(含觸發、感知、判斷、鬆開油門、踩煞車、開始有效煞車)
車禍事故反應時間參考文獻
我們找到1.6秒和0.75秒的參考文獻:
1. 美國北佛羅里達州大學警察科技管理學院於事故重建分析所採用之反應時間為1.6秒
資料係由64位測試者之測試結果所取得,其中一組為49位年紀較輕者,另一組為15位年紀較大者
最後結果顯示在年輕及年長兩組中均有95百分比之人其反應時間為1.6秒
參考文獻: (下圖為原文摘要)
Paul L. Olson and Michael Sivak, ” Perception Response Time to Unexpected Roadway Hazards”, Human Factors, 1986, 28(1), 91-96)
2.西北大學事故重建0.75秒:
大多數的駕駛於一般之交通狀況下在已感知危險必須做停車動作之後的一個典型反應時間。
(A typical reaction for most drivers under most traffic conditions after driver has perceived the hazard requiring a stop)。
反應時間通常會因為駕駛者的察覺來決定煞車的需要,其列出利用三種不同的察覺情形來發現反應時間。
如下所示:
*預期發生:駕駛者有較好的警覺性,感知及反應時間為1.2秒(感知時間0.5秒,反應時間0.7秒),煞車反應時間為0.2秒。
*非預期的:當事件不是所能預期的,感知及反應時間需1.75秒(感知時間0.5秒,反應時間1.25秒),煞車反應時間仍為0.2秒。
*驚覺:駕駛者的可視性被妨礙了,感知時間1.2秒,煞車反應時間0.3秒。
下圖的「反應距離」就是反應時間所需要的距離,時速50公里行進間車輛需要完全煞車停止的距離
就是反應時間所需要的距離 + 有效煞車後慣性移動的煞車距離
車速越快,所需要的停煞時間和距離就會越長。
目前國內車禍鑑定,有關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及道路摩擦係數對照表,仍以西北大學事故重建為主
這一張就是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及道路摩擦係數對照表
(交通部61.5.5頒布,66.5.6修正)
依照這張表格時速50公里,路面情況假設是乾燥、鋪設瀝青是在一年至三年的期間
開始踩下煞車到停止的距離應該是13.0公尺
如果採用舊有西北大學的數據 反應時間是0.75秒
則平均來說 時速50公里行進間的車輛完全煞停的距離=反應距離10.41公尺 + 煞車距離 13.0公尺 = 23.41公尺
如果採用北佛羅里達州大學的數據 反應時間是1.6秒 則是 22.22公尺 + 13.0公尺 = 35.22公尺
這一則新聞中說到法官依照這樣的算法,由於雙方距離太近只有8公尺
即使沒有超速,是標準時速範圍內也需要有22.22公尺的反應距離
根本不夠肇事者反應的時間和距離,因此判斷沒有肇事責任而判定無罪。
他們是對向的兩台機車,被撞死的楊姓機車騎士(左轉)從對向車道騎到快接近路口處時,
未到路口中心處先行違規左轉
(影片中可以清楚看到在行人穿越道之前 機車已經偏左並且有傾倒的跡象)
所以事實上他先要左轉並且自摔。
對向肇事者曾姓機車騎士(直行)是綠燈直行,進入畫面速度的確很快
碰撞到楊姓騎士的機車的位置是在曾姓騎士的車道上
也就是說:楊姓騎士已經佔用對向車道,侵佔了對方的路權,責任本來就會比較大!
接下來,才深究楊姓騎士的「超速」到底有沒有造成這起車禍的肇事原因?
如果有,就會產生肇事責任。
「超速」是違規,但不一定是肇事因素
「超速」只能算是違規,違反那個路段的時速規定而已
假使騎在一般道路上,沒有突如其來的人、車、物品,
速度保持在駕駛人的控制上,即使超速也不至於發生什麼狀況
但是…
如果發生了碰撞車禍是「嚴重超速」
通常一般定義是超過該路段速限往上加時速40公里以上
也就是一般路段速限時速50公里 + 40公里 = 90公里
時速超過90公里以上 就是「嚴重超速」會產生公共危險的疑慮!
因為每一個路段都是公共區域,由眾人一起使用,
當你駕駛的交通工具速度可能超出你所能掌握
對他人造成生命財產的危害,那當然就會是很明顯的肇事原因
延伸閱讀:車禍賠償無法和解的原因 事實vs 意見
以這起新聞中的車禍而言,楊姓騎士車速雖然是快,可能未達到時速90公里!
因此,超速只能是有違規事實,會遭受行政處罰
也就是被開一張紅單去繳罰款而已,但不能歸責於肇事責任
回到最基礎的事實,
1.如果曾姓騎士左轉彎前先停等,禮讓對向直行車先行,車禍的發生則可以避免。
2.如果曾姓騎士即使左轉彎後自摔,但自摔在另一側,可能不會遭到對向直行機車輾斃,
但機車橫倒路中央,可能造成撞擊的楊姓騎士人車都受傷。
突然地變換行車方向,讓在你周遭一同行車的其他騎士、駕駛都是非常驚嚇的行為,無從預防。
突然地失去平衡自摔倒地,後車行車距離保持的安全距離不足,有碰撞到,這樣的肇事原因仍可能是前車較大
後車無法預測、未注意車前狀況,這些都是因為沒有足夠的反應時間,如果安全距離夠長,就有足夠的閃避反應時間。
然而這則新聞是對向的機車,其實更難以判斷對向的行進動線,也會違反所謂的信賴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