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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車禍理賠償金額 如何計算
發生車禍所導致的車損人傷,換算成賠償金額
到底要遵循什麼原則才算合理?
有沒有一種傷勢就可以比對一個合理行情範圍的對照表?
像是:左手骨折 可以要求多少賠償?是在合理範圍內?
這是大多數人遇到車禍之後,非常傷腦筋的問題!
車禍所導致的損失傷害
如果單純車禍只有車損、財損,按照產險公司的規範,必須要以折舊、殘值計算,
這些都有一些明確的依循計算公式。
如果你不是很清楚,你也可以尋求自己投保的產物保險公司專員討論詢問一下
你的車損、財損可以怎樣計算,能確保你在跟對方談賠償時,獲得比較好的理賠條件。
通常最簡單的處理狀態,就是車禍當事人都有投保第三責任險
在車損的狀況,就會由當事人的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去進行賠償的溝通協調
你也不需要出面,這是你當初購買保險的好處之一。
若是車禍有發生「體傷」,就是車禍當事人有受傷的狀況
這裡「受傷」的定義可能要說明的比較詳細一點
有報警處理、有救護人員現場傷口處置包紮、救護車送到醫院急診、
有醫院急診證明、有到診所就醫治療證明
應該要是車禍當日因為車禍導致受傷而有進行的治療行為
最好不是車禍當天沒有受傷,但是下午拉肚子,然後晚上去看醫生
這是比較誇張的例子!傷勢根本與車禍無關
當然也有一些傷勢,車禍當下看不出來或沒有被檢查出來
是陸續治療復健後才慢慢凸顯出的問題。
如果當日車禍覺得沒有受傷,但是隔了幾天才覺得有異狀
往往因為中間的間隔,導致日後在處理賠償的談判上,容易吃悶虧
所以遇到車禍,在可以安排、時間允許的狀況下,最好還是去取得第一時間的傷勢證明。
「合理」賠償金額?
「體傷」是最難估計以金錢衡量!
我們常常聽到傷者的家屬會說出這樣的話:「我什麼都不要!就換你讓我們撞一次變成這樣看看!」
要求對方同理心去看待他們所遭受的痛苦和損失,認為這是金錢所無法彌補的
如果你看過「我們與惡的距離」這部台灣一度非常具有話題、得獎的影集
加害者、受害者、加害者家屬、受害者家屬、甚至於在其中穿梭的律師、精神科鑑定的醫師
他們的家人也有著不同的出發點與主見,每每呈現的都是人性的衝突。
對於其中一個場景,讓處理車禍的我們特別有感觸
加害者李曉明在戲院隨機掃射、無差別殺人,而造成脊椎受傷、終身無法行走的受害者
後來李曉明的父母推著去參加輪椅籃球賽、照顧受害者的生活
加害者所造成的傷害,金錢無法彌補!
當他無能為力的時候,做得再多也無法彌補過錯,他的家人也就要一同被關進無止盡負罪的牢籠?
而車禍畢竟是過失、是不小心的,沒有人願意發生
原諒的空間是否存在?原諒的範圍和合理程度落在哪裡?
這些問題如果能夠被考慮得透徹一點,或許接下來要談「合理」賠償金額
切入的角度就會容易的多!
斷一隻手臂可以要求多少賠償?少一隻手指又是多少?
骨折要求120萬會太誇張嗎?
挫傷喊出10萬精神賠償 是獅子大開口嗎?
人不是「物件」,這些屬於身體的一部分要去評估受損、傷害,而要換算的賠償金額
並沒有那麼容易、也絕非照表抄課那樣簡單!
「合理」是一種利益衝突的立場,經過討論、爭辯、談判後,在許多方面達成共識的條件狀態
所以會有拉鋸的過程、會有技巧退讓或條件交換的激烈討論
直到立場迥異的彼此都能夠「異位而處」、「換位思考」時,「合理」自然就會出現了。
「我們與惡的距離」中,加害者因為精神疾病也無法進行實質的彌補,他的父母竭盡一切可能
年紀一把了,還用盡所有家產、心力,投入到受害者可以參與彌補的活動當中
這樣夠嗎?這樣「合理」嗎?
何時能夠得到原諒?
換成金錢、換成寶貴的時間,這一對年邁的父母還能補償多少年?
換不回受害者原本的健康、原本人生的樣貌、也換不回已逝的生命
回到你的車禍,也許簡單一點
可以用金額來換算!
換算造成這些傷害,應該要求肇事者付出的代價。
相對來說,許多車禍可能雙方彼此都有肇事因素
只是對於傷勢比較嚴重的人來說,講話可能會比較大聲
肇事原因和過失責任比例就常常自行忽略
有時候發現交叉理賠計算下來,甚至還要賠給對方…
也是常有的事!
因為「傷者為大」仍然存在大部分人的傳統觀念當中
許多人會上網去搜尋相關的案例,無非就是想要知道,
這樣的傷勢別人獲得理賠的合理範圍大概會是多少?
挫傷是多少?骨折是多少?腦震盪是多少?
我們要很實際地告訴你,這些傷勢不是網購目錄的商品,沒有相關的定價,也無從比較
人的「體傷」很難以用金錢去衡量評估。
如果純粹以醫療費用計算,當然就簡單得多
把所有就醫治療、復健、門診的收據加總起來,這是醫療費用的部分,強制險也能夠進行理賠
還有這個傷勢醫師有明確給出醫囑:「宜休養xx天」、「宜專人照顧xx天」
這些都是按照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可以明確請求的部分
傷勢給你帶來的不便,在生活上、工作上,只要有受傷,依法都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至於「精神賠償」是另一個大題目,我們會在別的文章獨立探討。
估計賠償金額的影響因素
最大的分水嶺就是:傷勢的復原
你相信因為車禍而摘除掉胰臟,在法院判決是不納入造成受害者終生失能的判決嗎?
「怎麼可能?」摘除臟器很嚴重欸!
但這就是過往的判例,直到近幾年才開始有一些不同的判決出現
傷勢能夠復原,大部分保險公司的估算就會抓到一個停損點
依照那個停損點來計算賠償
傷勢若是復原很困難,有後遺症、復原後對於原本的工作和生活產生影響
這才是最難估算的部分,同時也有舉證的難度
我們舉一些例子來比較說明
舉例1:收入等級不同
一個教導彈鋼琴的「鋼琴老師」和以彈奏鋼琴藝術表演為生的「鋼琴家」
他們的收入等級不同
在遭受到車禍「手部受傷」之後,要去估計的傷害損失,就不是在同一個基準上能夠衡量的
如果鋼琴家在復原之後,並沒有產生太大的影響
那真的是非常的幸運!
如果鋼琴老師在復原之後,無法再彈奏鋼琴,但是教授鋼琴是不是一定都要示範彈奏?
這有很多討論空間,「教」與「彈」是在這例子中已經形成截然不同的估算基準點和停損點。
舉例2:工作型態不同
同樣是「小腿骨折」的傷勢,一個職業是百貨公司「櫃姐」和一個公司行號「行政會計」
櫃姐的工作通常一天可能要站立服務客人長達10~12小時,還要經常出入倉庫搬取商品,經常會用到小腿的部位
而會計人員的工作型態則可能是坐在辦公室8~9小時,即使一個月盤點一次要進出倉庫,比較起來會少用到小腿的部位
因此,傷害損失的估計還要考量傷勢與工作性質與型態的關係
傷勢復原程度也就要看復原後影響日後工作或生活的狀況
舉例3:
一個年輕人與一個骨質疏鬆的中老年人,同樣的「骨折傷勢」,復原的狀況與需要的時間長短,截然不同!
中老年人如果是已經65歲的退休年齡,可能無法要求休養期間的工作薪資損失,但只要提出相關工作在職證明
就還是可能可以請求相關的損失
如果本身患有長期慢性病的老年人,遇到車禍的傷勢,有時可能會因為自身的疾病加劇而最後導致身故的狀況
而這起車禍卻在老年人身故前都還沒有完成和解結案的狀態
像這樣的案例,因為台灣社會正在快速面臨人口老化,已經快變成是常態的問題
只是如果處理不好,就會變得非常麻煩!
診斷證明書 是請求合理賠償的基礎
所有的車禍理賠 始於損失與傷害
財損、車損清單是物品很好計算與表列,
傷害、傷勢的部分就會需要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
必須是合格的醫療院所、合格的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
如果診斷證明書,醫師沒有建議「宜休養xx天」,但是你覺得自己狀況不好
就直接向公司請假好幾天在家休息
由於是自己認定請假,沒有醫師的醫囑證明
通常就很不容易取信於他人!
會增加求償的困難~
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不能語焉不詳
尤其在「宜休養xx天」、「需專人照顧xx天」是請求工作損失和看護費用的基本依據。
有的只寫了:「宜休養」,沒寫宜休養多少日?
有的寫了「需專人照顧」,沒寫需專人照顧多少日?
事實上,在實務面細分的話,專人照顧其實也分成「全日照護」、「半日照護」或者還有「居家照護」
因此在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的時候,他筆下寫的那幾個字,也會造成你日後理賠金額的差距。
3 comments
我要請人談民事車禍
對方當天沒就醫,我因為傷勢嚴重在車禍後快2個月才去做筆錄、5個多月開第一次調節庭,然後警察就幫我提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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